2021年3月30日,武汉经开区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报通知,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且未享受市级奖励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根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武经开规〔2019〕2号)、《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武经开〔2019〕53号)文件精神,现启动上年度(2020年)武汉经开区(汉南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标准和条件
(一)单位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授权的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资助对象以证书上第一权利人为准,每件资助标准分别为5000元、2000元和1000元。
(二)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并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得外国发明专利证书的,资助对象以证书上第一权利人为准,每件资助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官费和代理费之和,同一发明创造最多资助不超过10个国家。
(三)单位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得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湖北省专利金奖”、“湖北省外观设计金奖”、“湖北省专利优秀奖”,分别给予每项10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6万元、10万元、6万元的奖励。
(四)单位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得由国家主管部门文件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奖励30万元。
(五)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资助(奖励)的知识产权项目和知识产权奖励,按照要求比例配套,没有明确比例的,经认定后分别按其资助(奖励)金额的40%、30%、20%给予资金配套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六)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或者以知识产权和其他资产组合质押贷款,组合质押贷款明确知识产权质押所占的贷款额度,并于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贴息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八)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且未享受市级奖励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九)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信息利用项目(含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布局分析),并形成相关研究报告,且支付了服务机构相关费用的,按照实际支付给服务机构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十)对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其代理的本区内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得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和500元的奖励。
(十一)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培养或引进专利代理师(人)、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分别给予企业每人5000元奖励。
(十二)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培养或引进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和师资人才,分别给予企业每人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十三)学校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四)单位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得省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认定为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的,奖励5万元。
(十五)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有关知识产权纠纷(专利、商标)案件中维权胜诉的,奖励30万元。
(十六)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入选湖北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的,按照7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材料
(一)共性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或机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2、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相关申报书(具体表格附后)。
(二)个性材料
1、单位申报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的,需提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书》(纸件及电子档)、专利证书首页和委托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2、单位申报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的,需提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书》(纸件及电子档)、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国内专利证书首页或国家知识产权局PCT受理通知书全文)、缴纳给相关国家的官方费用和专利代理费等费用的发票(国外没有提供发票的,需提供收据)、各级政府部门已资助该外国专利相关文件或申报单位该外国专利未有获得过国家、省、市有关外国专利资助(奖励)的说明并加盖公章。
3、单位申报国家、省专利奖奖励的,需提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专利奖、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省双创服务基地奖励申报书》,还需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评选(认定)为专利奖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文件。
4、单位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的,需提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申报书》,还需提供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
5、企业申报国家、省、市配套扶持的(含入选湖北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配套奖励),需提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申报书》,还需提供国家、省、市相关立项或奖励(支持)文件等证明材料。
6、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的,需提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质押贷款贴息申报书》,还需提供贷款合同、贷款资金拨付凭证及付息凭证或还款凭证等银行贷款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相关专利证书或商标证书、专利或商标价值评估报告。
7、企业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奖励的,需提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试点)企业奖励申报书》,还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评选(认定)文件或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8、企业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达标奖励的,需提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奖励申报书》、认证(评定)机构颁发的认证(评定)证书,还需提供未有获得过市局有关资助(奖励)的说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9、企业申报专利信息利用补贴的,需提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专利信息利用项目申报书》,还需提供企业上年度已支付给服务机构相关委托费用的发票、与服务机构签署的合同及相关研究报告。
10、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申报代理专利授权奖励的,需提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书》、上年度所代理的本区单位授权专利证书首页、专利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11、企业申报知识产权人才奖励的,需提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知识产权人才奖励申报书》,还需提供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相关文件或证书以及单位与该员工签订的有效用工合同、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满三个月的相关证明。
12、中、小学申报国家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需提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专利奖、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省双创服务基地奖励申报书》,还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文件。
13、单位申报湖北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奖励的,需提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专利奖、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省双创服务基地奖励申报书》,还需提供省有关部门相关文件。
14、企业申报海外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维权胜诉奖励的,需提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维权胜诉案件奖励申报书》,还需提供外国法院判决书及中文翻译(由具有翻译资质的中方服务机构盖章)以及缴纳的各项费用。
以上申报材料中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各类证书、文件、发票、收据等(除申报书外)均只需提供复印件,同时,各申报单位需提供原件当场备查。
三、申报程序
单位将申报资料填写完整后于4月16日(星期五)前将电子版(WORD版本)及扫描件(PDF版本)发至区知识产权工作中心(业务部门邮箱:724617234@qq.com)。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申报纸质资料(请于4月16日后提交)一份于2021年4月23日(星期五)前提交至武汉开发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政务大厅17号区政策兑现窗口(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后续程序将由我区内部流转,复核通过后将由园区通知企业并拨付资金。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需认真理解《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武经开规〔2019〕2号)中“支持与贡献相适应”,“就高不重复”,“诚信守诺”,“守法守规”的原则要求,并在获得奖励后履行至少5年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明文书,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情节,收回全部奖励资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五年内不予受理知识产权相关奖励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纳入失信名单。
(三)申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省、市、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原则上当年对企业各项政策支持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与该企业当年的区级财政贡献两项之和。
(五)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五、联系人及电话
业务部门 何秀丽、王琼 84852366
区政策兑现窗口 84735838 84735350
先进制造业产业园 赵 静 84239968
汽车零部件产业园 陈 岚 84850882
商务城 游博文 84218965
通航产业园 王 楠 84852996
智慧生态城 柳 璇 84967999
出口加工区 程 曦 84739806
港口物流园 熊宇恒 84855123
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王 柳 8475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