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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费用(英镑) 备注 商标注册在线申请 170 每多1个类别+50 商标注册纸质申请 200 每多1个类别+50 商标续展 200 每多1个类别+50 商标逾期续展 +50 - 请求恢复和更新注册 +100 - 申请上诉 250 - 详情请查阅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官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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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商标注册程序设置下,有提交第三方观察意见、标准异议程序、快速通道异议程序等三个途径反对申请商标注册。
1)提交第三方观察意见(Third party observations)
第三方观察意见在商标获注册前都可以提交,由于它不是正式的法律行为,英国知识产权局对于收到的第三方观察意见不是一定会采取行动,但是官方可能会根据观察意见中提供的证据支持之后针对申请提交的异议。官方会将收到的所有第三方观察意见全部转达给申请人。
2)标准异议程序(Opposition)
相比提交第三方观察意见,提异议是法律程序,也是成功阻止商标注册的最好方式。英国的异议程序又分为标准异议程序和快速通道异议程序。在标准异议程序下,任何人可基于绝对理由(例如商标描述性、缺乏显著性等)提异议,但只有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在先权利人可基于相对理由提异议。
3)快速通道异议程序(Fast track opposition)
适用于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所有人基于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可能性的理由提交的异议,仅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使用快速通道异议程序提异议。对于在先商标注册满5年的异议人,如果提交快速通道异议申请,需同时提交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起前5年内的使用证据。不能提交使用证据的异议人,或有意观望申请人是否作此要求的异议人,可提交标准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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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商标注册审查只进行绝对理由审查,无相对理由审查。
1)审查员经实质审查发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后,不会因为检索到在先商标而驳回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而是会下发审查意见书,通知申请人存在的在先商标情形。
2)由申请人决定是否继续申请,或是根据在先商标注册信息决定是否删除某些商品或限定商品范围,以减小被在先商标权利人提异议的机率。
3)申请人可以选择答复审查意见或不答复。
4)如果答复审查意见,争辩商标不近似,这种方式偶尔会有帮助,如果能说服审查员,审查员将不会主动通知“认定”的在先权利人。但在实践中,能在此阶段改变审查员决定,使审查员撤回反对意见的可能性较小,因为只要存在一丝疑虑,出于对在先商标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审查员都会通知在先权利人。
5)如果不答复审查意见,商标申请将予以公告,同时,审查员会通知在先商标权利人本件商标的公告事宜,供在先商标权利人考虑是否对公告商标提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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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4年商标法》第3-8条内容,禁止注册的情形包括:
1)具有攻击性,例如包含脏话或淫秽图像等;
2)描述它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例如“棉花(cotton)”这个词不能成为棉纺织公司的商标;
3)具有误导性,例如对非有机商品使用“有机(organic)”一词;
4)是与商标相关的三维形状,例如鸡蛋的形状;
5)过于常见且不具有显著性,例如是一个简单的陈述;
6)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指导方针,看起来与国旗帜或徽标等国家符号过于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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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商标注册申请取得申请日的基本条件包括商标注册请求、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商品或服务的声明、商标的呈现等。
取得申请日的基本要求之外的其他要求包括:
1)每个申请人必须当前正在(或允许他人在其同意下)使用该商标,或者有善意意图将该商标用于所请求的商品或服务。申请表上的声明应说明这点,且必须由申请人或其代表签字。
2)申请人必须支付基本申请费,该费用已涵盖一个商品或服务类别。如需指定更多类别,则需要为每个类别支付额外费用。
3)未提交表TM3的,应在1个月内提交正式的申请表。
4)指定商品或服务类别。
5)提供在英国、直布罗陀或海峡群岛的送达地址。
如果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申请要求,USPTO会向申请人发送一封信函,说明申请不被接受的原因,并给申请人留出1个月(从USPTO发出信函之日起算且不得延长)的时间来弥补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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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费用(欧元) 备注 商标注册申请 850 第2个类别+50,从第3个类别起每类别+150 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申请 1500 第2个类别+50,从第3个类别起每类别+150
国内检索报告 72 6个地区知识产权局 商标续展 850 第2个类别+50,从第3个类别起每类别+150 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续展 1500 第2个类别+50,从第3个类别起每类别+150 商标异议 320 - 商标宣告无效或撤销 630 - 申请上诉 720 - 详情请查阅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官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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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正式启动知识产权争议调解中心,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服务,包括调解、出具专家意见、ADR在线平台和提供线下调解所需的会议设施等,有助于在出现争议时避免昂贵和复杂的诉讼程序。
1)在EUIPO进行的第一审双方对抗程序,包括欧盟商标的异议、撤销程序,以及欧盟外观设计的无效程序。当事人可以在程序开始后随时提起ADR请求。当前ADR服务仅对前述程序中的中小型企业提供,在2024年和2025年期间将分阶段逐步扩展至所有当事人。
2)在EUIPO进行的第二审双方对抗程序,通常指复审程序,任何当事人可以在复审提起后随时提起ADR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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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58条,欧盟商标获准注册之后,申请撤销的理由主要包括:
1)如果在连续五年内,该商标在欧盟没有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真正使用,并且没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2)如果由于所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该商标已成为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在贸易中的通用名称;
3)如果由于商标所有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在核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误导公众,尤其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引起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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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59条,欧盟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主要包括:违反《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规定注册的欧盟商标;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有恶意行为。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60条,欧盟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主要包括:
1)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2)未经所有人同意,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所有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3)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4)与在先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构成相同或近似;
5)根据欧盟立法或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在先权利,即: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工业产权,该商标的使用可能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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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国家商标注册有单一国家注册、比荷卢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马德里国际注册四层体系,申请人选择何种方式取决于具体业务需求。
1)单一国家注册:需要在一个成员国内获得保护,直接向目标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2)比荷卢商标注册:需要在比利时、荷兰或卢森堡获得保护,可以向比荷卢经济联盟知识产权局(BOIP)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3)欧盟商标注册:在欧盟所有成员国注册并获得保护,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4)马德里国际注册: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受到保护,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国际注册,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向欧盟指定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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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一般可根据日本《商标法》下述条款提出:
1)《商标法》第46条:违反该法规定的;
2)《商标法》第46条:申请商标时已知或应知有他人权利在先的,可申请无效;
3)《商标法》第50条: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在该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请撤销,不可抗力除外。
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发票、产品目录、营业额证据、包装、标签、报价单、广告、书面声明、基于互联网的使用、持续维护的网站等证据材料应对他人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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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许厅将自2024年4月1日起,开始发放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和日本商标注册的电子证书。当日本商标申请被批准注册时,必须向日本特许厅缴纳注册费。缴纳注册费后,商标将在几天内获得注册,然后将颁发注册电子商标注册证书。
1)自2024年4月1日起,大多数情况下将颁发电子证书。
2)如果日本商标代理选择通过邮件接收所有纸质正式通知,则注册证书仍将以纸质形式而非电子形式颁发。
3)日本商标电子证书将在支付商标注册费后大约一到两周内颁发,而且只颁发一次。
4)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日本电子商标注册证书仅适用于日本国内的商标注册,如果是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指定日本的方式获得日本商标注册,则仍将收到纸质的日本商标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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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若干个相同的商标。虽然日本申请防御商标的审查要件比较苛刻,但其也有自身的优势。
1)日本的防御商标可以预先划定知名、驰名商标的排他权范围,以达到扩大保护的目的。
2)节约费用,在日本注册防御商标,需要在申请的时候选择,其申请官费是申请注册普通商标的两倍;注册费与普通商标一致,续展的费用则略低于普通商标。
3)防御商标注册成功后即使不使用,对于基础商标的使用的效力也可以延续到防御商标,即防御商标可以因为基础商标的使用而避免因不使用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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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法》中的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若干个相同的商标。
依照日本商标审查指南,防御商标的注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人名下存在已经在日本相关公众中广为人知(well-known)的基础商标,且已经注册;
2)防御商标标志与基础商标相同;
3)申请注册在与基础商标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4)目的是为了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后果的可能。
与普通商标一致,日本的防御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但续展时需要审查是否还符合防御商标的条件。
在保护上,防御商标附属于基础商标,随着基础商标的转让而转让,对防御商标的使用行为视为对基础商标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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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起,涉及商标侵权的一审侵权案件须在韩国5个地方法院,首尔市之外的商标侵权案件也可以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
1)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2)大田地方法院
3)大邱地方法院
4)釜山地方法院
5)光州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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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商标申请,申请人不服驳回注册决定时,可在30天内向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2)韩国商标异议,申请人不服驳回注册决定时,可在30天向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进行裁决;
3)不服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裁决的,可在30天内上诉至专利法院;
4)不服专利法院判决的,可在30天内上诉至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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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费用(韩元) 备注 每个类别的商标申请费(电子) 52000 每类指定商品数量超过10件,每件加收2000 每个类别的商标申请费(纸质) 62000 每类指定商品数量超过10件,每件加收2000 要求优先权 电子申请18000 纸质申请20000 请求优先审查 160000 - 权利确立注册(一次性缴费) 201000 每类指定商品数量超过10件,每件加收2000 权利确立注册(分两期付款) 122000 每类指定商品数量超过10件,每件加收1000 指定商品的额外注册 201000 每类指定商品数量超过10件,每件加收2000 注册续展(一次性缴费) 300000 每类指定商品数量超过10件,每件加收2000 注册续展(分两期付款) 184000 每类指定商品数量超过10件,每件加收1000 逾期续展 +30000 分两期付款,每次+19000 注册异议 50000 每类 详情请查阅韩国知识产权局官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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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韩国《商标法》第108条,下列行为应视为侵犯商标权(不包括带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权)或独占许可:
1)在与指定商品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与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2)交付、销售、伪造、模仿或拥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使用或促使第三方在与指定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3)制造、交付、销售或拥有用于伪造或模仿他人注册商标或促使第三方伪造或模仿该注册商标的设备;
4)拥有与他人注册商标或任何其他类似商标的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以转让或交付此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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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标注册后,若需要提出撤销/无效申请,根据韩国《商标法》下述条款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1)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
2)违反韩国商标法相关法规定的;
3)商标名称有争议,歧义,或属于行业统称词汇等;
4)韩国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在当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都可申请撤销;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应对他人以“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发票、产品包装、产品装潢、广告、产品目录、产品标签、书面声明、营业额证据、报价单、进出口报关单、市场调查等结果。
